技能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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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为积极响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渝人社〔2021〕444号)》中“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做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要求。凡报名参加且符合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要求的学员均可免费获得培训资格,并在通过相关学期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均须与学校签订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协议)。
二、培训科目
| 培训项目 | 等级 |
|---|---|
| 车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铣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钳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电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焊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铸造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金属热处理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锻造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冲压工(冷作钣金工) | 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
| 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 | 中级、高级 |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中级 |
三、报名条件及培训要求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规定:
(一)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
组织开展职业(工种)在《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渝人社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培训,其补贴对象为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培训要求
(1)培训、考试期间学员中途不得迟到、早退、旷课、顶替上课、擅自退学、未按要求签到、缺考、考试作弊等,学员须配合视频录制和图像采集、监管部门抽查等,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和相关补贴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2)须参加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见下图)。



(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以工代训。
1.培训对象
(1)技能提升培训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
(2)转岗转业培训的对象为:参保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转岗转业的在岗职工。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
(4)技师培训的对象为: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
(5)以工代训的对象为: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乡合作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通过东西部劳务扶贫协作转移到重庆市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我市贫困人员。
2.培训要求
(1)根据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规定:支持各类参训人员特别是企业职工,参加周末班、夜间班、工余班和线上培训。培训学时作为鉴定评价和结业考核的参考要素,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即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考试。
(2)须参加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见下图)。



(3)培训、考试期间学员中途不得迟到、早退、旷课、顶替上课、擅自退学、未按要求签到、缺考、考试作弊等,学员须配合视频录制和图像采集、监管部门抽查等,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培训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开班条件需满足每班30-50人,循环开班,招够即开。
